羊城晚報記者 黃麗娜
  廣州在大氣污染防治上到底存在哪些不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發現,最大的問題還是處罰力度太輕。昨日,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受益於“兩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對環境違法的處罰已一改過去“對物不對人”導致的震懾力不夠的問題,入刑門檻大大降低。從司法解釋出台後,一年時間,廣州已有3人因環境污染被判刑。
  據瞭解,明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國家環保法也將實施,屆時對環境污染的打擊力度會更加大。專門規定了可以對違法當事人進行10-15天的行政拘留的條款。
  處罰輕基本10萬以下
  《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兩法”)是廣州治理空氣污染的主要依據,但執法檢查組發現,在實施時“兩法”由於規定的處罰力度太輕,始終讓一些人心存僥幸。檢查組抽查了市環保局近三年的執法卷宗顯示,處罰措施大部分都是10萬元以下罰款,有多家大中型企業在一年內多次因相同原因被罰。
  “目前的執法手段比較單一,主要以罰款為主,但是罰款額度又定得很低,對一些大中型企業來說,力度很不夠,違法成本很低。畢竟執法人員不能天天盯著一家企業去查,那企業就會有僥幸心理,‘反正不好彩被你查到也就是10萬,何必花那麼多錢去減排治污呢’?”市人大常委會城建工委巡視員陳躍表示。
  為了有效加強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檢查組建議,主動向全國人大反映《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意見,並儘快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規定》修訂,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建議在符合新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前提下,提高處罰力度,加強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追究的立法和實踐。
  環境污染入刑門檻降低
  但在目前“兩法”尚未修改的情況下,廣州的環境保護工作如何才能更有效地開展?
  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熊必永表示,去年6月19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處罰力度過輕的問題,“通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提高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據瞭解,過去一年廣州已經有兩宗環境污染案件中的三個當事人,被判1年到1年半的有期徒刑。這在司法解釋出台前,是沒有先例的。“以前主要是以後果入刑,現在只要有污染環境這個‘動作’,就可以入刑。以前對環境污染的處罰只能罰款、扣物,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入刑門檻特別高,一定要造成非常大的後果,屬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才會入刑。現在只要排放超標、重金屬超標或者其他環保標準超過三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就達到了入刑標準。不再對物不對人,而且只要有這個違法行為,不管造成的後果是多大,都可追究人的責任。”
  同時,市環保局還配合省里統一開展了對企業的環境行為信用評價,“我們已經公佈了2013年的評價結果,廣州有10個紅牌企業。只要被評為紅、黃牌企業,它的融資、貸款,或對外貿易方面會受到比較大的制約。”熊必永透露,今年廣州還首次實施了環境違法黑名單制度,“這是廣州的一個創新制度,通過市場美譽度對企業進行約束。雖然不進行處罰,但對經營者來說,這個做法的影響可能還更大”。
  黃麗娜  (原標題:廣州一年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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